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明确,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同时,在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方面,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在阶段性扩大失业农牧民工保障范围方面,对《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照统筹地区城市保障平均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统筹地区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同一农牧民工既有农民工参保又有城镇职工参保情形的,按照参加城镇职工参保标准执行。在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方面,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我区要求,各盟市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张学博实习生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