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化工段废气通往脱硫塔的旁路开关。 敞开式上料口及简易除尘器(未运行)。 近日,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阿拉善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时,发现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兴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通过旁路设施偷排废气、未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违规取用地下水及违规处置固废等问题,长期“带病”生产,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兴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泰煤化公司”)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西煤集团”)的子公司,位于阿拉善盟阿左旗宗别立镇。2005年,企业年产30万吨超低灰精煤及年产8000吨煤基活性炭项目、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兴泰自备发电厂项目建成投产;2013年,古拉本矿区年产20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一期年产3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建成投产。 二、存在问题 (一)私设旁路偷排工业废气 兴泰煤化公司年产8000吨煤基活性炭项目和年产3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炭化工段私自设置了6套烟气旁路,其中5套隐藏于地下或安装于高处,非实地细致勘察很难发现,烟气旁路设有手动滑轮开关设施,开关非常便捷,废气可不经污染设施处理直接排放。同时,兴泰煤化公司为了达到偷排的目的,投运多年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现场督察时,碳化工段烟气正在通过烟气旁路偷排,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多项污染防治措施缺失 兴泰煤化公司年产8000吨煤基活性炭项目和年产3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活化工段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湿法脱硫设施,活化炉烟气直排;碳化工段尾气脱硫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将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变更为简易的单碱(氢氧化钠)脱硫工艺,擅自降低标准;煤炭洗选工段上料口未封闭,除尘设施未运行;贮煤场部分物料未采取防扬散措施,生产期间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三)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环评要求企业应建设二段式煤气发生炉,用于兴泰煤化公司年产8000吨煤基活性炭项目和年产3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预氧化工段、炭化炉、耙式炉和焚烧炉生产辅助燃料。但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实际建成三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仅配套建设了旋风除尘设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规定,一段式煤气发生炉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 (四)违规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 兴泰煤化公司年产30万吨超低灰精煤及年产8000吨煤基活性炭项目未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年产20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阿拉善盟水务局批复,同意生产水源为塔尔岭水库和太西水库的地表水,但阿拉善左旗水务局在企业未重新报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向企业核发取水许可证,违规同意取用二道岭井群浅表层地下水作为生产水源。该企业长期违规取用二道岭井群浅表层地下水、矿区疏干水,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严格禁止高耗水工业使用地下水”的要求。 (五)固体废弃物处置不规范 兴泰煤化公司生产过程产生大量的煤矸石、灰渣、煤泥等固体废弃物,未按环评要求进行综合利用,主要通过堆存、填埋等简易方式进行处置。自备电厂灰渣和煤气发生炉气化炉渣等全部运至长沟煤矿采空区治理项目,在未做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回填;自备电厂水处理车间西侧空地露天堆存约20个盛装废机油的铁桶,危险废弃物贮存不规范,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三、责任分析 兴泰煤化公司作为当地大型煤化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生态环保主体责任严重缺失,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生产废气,不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长期使用淘汰类落后生产设备,违规大量取水,随意处置固体废弃物,对周边包括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内的生态环境构成威胁。 地方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阿拉善左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不力,对企业私设旁路偷排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缺失、固体废弃物不规范处置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查处,导致企业长期“带病”运行;阿拉善左旗作为全区缺水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严,违规核发取水许可证,导致企业长期违规大量取水;阿拉善左旗工信部门作为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牵头单位,工作推动不够,导致企业长期运行已于2011年明令淘汰的设备。 针对上述问题,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进一步查清问题、厘清责任,继续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日期 : 2020 › 09 › 67个相关结果 0次浏览
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梅刚)9月29日晚,记者从呼和浩特地铁方面获悉,呼和浩特地铁2号线将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开通初期运营。 地铁2号线是一条贯穿主城区南北的骨干线,北起塔利东站,南至阿尔山路站,沿成吉思汗大街、锡林郭勒南路南北向呈L型布设,与1号线在新华广场站十字换乘,正线全长27.32km,共设24座车站。2号线暂定运营时间为6:00-22:08,列车高峰发车间隔6分钟,平峰发车间隔10分钟,晚20点以后发车间隔12分钟。 此外,从10月1日起呼和浩特地铁1号线缩减运营间隔时间。高峰发车间隔6分钟、平峰发车间隔10分钟、晚20点以后发车间隔12分钟。工作日早高峰为7:00-9:00,晚高峰为17:00-19:00,节假日及双休日早高峰为9:00-11:00,晚高峰为16:00-18:00。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保障,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 第七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对环境以及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等。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规划设置全区土壤环境监测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第九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制药、焦化、制革、电镀、电石法聚氯乙烯、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处理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应当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第十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年度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并实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对其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失、渗漏和扬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十五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十三条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十四条尾矿库污染防治和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无运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污染土壤。 第十五条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建设和运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渗滤液收集和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清单并适时更新,对清单内企业开展日常监管。 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制革、化工、电镀等的单位,应当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重金属污染排放。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 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推广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用薄膜减量技术,开展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用薄膜。 第十八条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用薄膜使用者在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使用后,应当及时收集清运至回收站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建立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沼渣、沼液,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二十条输油输气管线、污水管网设施、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情况,组织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调查。 经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划分农用地的风险管控类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农用地风险管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 (二)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安全利用类; (三)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严格管控类。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 第二十五条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水资源条件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以及周边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督促责任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对农用地土壤的污染; (二)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三)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与评价; (四)调整优化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五)阻断或者减少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块; (六)加强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禁止或者限制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四)阻断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块; (五)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 (六)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实施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风险管控措施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二)用途拟变更为学校、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四)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五)固体废物处置、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加油站等场所关闭、封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评审。 第三十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修复方案,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二)输油输气管线、污水管网设施、储油罐、加油站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用薄膜使用者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用薄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用薄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做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不光给我们免费送口罩,还给社区居民测血糖、量血压,解答医疗和健康问题,服务真的太贴心了!”9月24日,在呼和浩特五洲医院成立14周年之际,该院医护人员走进呼和浩特建华南社区,开展社区便民医疗服务活动,为社区居民免费义诊,赠送防疫口罩。社区居民王大爷接受采访时表示,希望多举行类似的活动,让小区里的居民不用出小区,就能进行检测和咨询。 据了解,当天,该院派出了由内科、中医科等专家小组组成的医疗服务队,现场免费为社区居民进行血糖和血压测量,以及中医诊脉和慢性病防治等咨询服务,并耐心细致地对居民提出的健康问题进行解答,对社区居民如何进行日常保健和预防常见病、多发病等进行指导,帮助社区居民掌握基础的健康保健知识和正确的诊疗建议。 秋冬季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仍然不能有丝毫松懈。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要求,呼和浩特各级机构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在建华南社区,五洲医院的医护人员向社区居民详细讲解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知识,并免费为居民发放防护口罩,助力秋冬季疫情防控。医护人员现场还向社区居民示范正确佩戴、摘取口罩的方法,并告知居民,使用过的口罩不能随意丢弃,避免形成新的传染。五洲医院负责人介绍,为了应对秋冬季疫情防控,医院专门订制了5万只口罩,并将通过社区、企业等渠道,以公益的形式免费发放给居民,倡议居民科学佩戴口罩,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为疫情防控助力。(伟文)
新华社呼和浩特9月28日电题:内蒙古巴林左旗:土笤帚“扫”出新生活 新华社记者魏婧宇 秋日的阳光照在内蒙古巴林左旗的田野里,一排排笤帚苗头顶红彤彤的穗子,在阳光下分外鲜艳。巴林左旗位于科尔沁沙地北部,干旱少雨的气候环境适宜笤帚苗种植,目前全旗笤帚苗稳定种植面积35万亩,被称为“中国笤帚苗之乡”。 秋分一过,笤帚苗种植户纷纷到田里开始收苗。巴林左旗隆昌镇隆兴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陈志勇在自家20多亩地里忙碌着,看着笤帚苗又长又饱满的穗子,笑得合不拢嘴。他说:“去年种了笤帚苗新品种,籽粒更饱满,卖到酒厂酿酒每斤能比老品种多3毛钱,一亩地能多收入150元。” 笤帚苗种植是巴林左旗的传统产业,但长期以来都是种植户自留种子,品种单一、原苗产量偏低。近年来,当地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育种试验,引进了具有抗倒伏、长纤维等不同特性的8个新品种。陈志勇家从去年开始种植试验,新品种不仅籽粒更饱满,原苗亩产也比以前增加20多斤,每亩原苗还能增收约100元。通过引进笤帚苗新品种,全旗17637户笤帚苗种植户平均增收近1200元。 收获的笤帚苗逐年增多,陈志勇改变了“边收边卖”的经营思路,做起了“储存原苗”的买卖。2019年秋天,陈志勇与同村5名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贷款和自筹资金,组建了友爱笤帚制品制造专业合作社,存储笤帚苗9.5万斤。“去年收的苗多,市场行情没起来,我们存下来一部分没着急卖,等着啥时候市场价涨起来了再出售。”陈志勇说。 今年9月,笤帚苗开始涨价,平均每斤价格比去年涨了1.2元,友爱笤帚制品制造专业合作社将存储的原苗售出,多收入了11万余元。近日又到了笤帚苗收获期,合作社计划再储存原苗20万斤,预计增收20余万元。 “我们这几乎村村都有笤帚制品合作社和加工厂,笤帚苗全年都有需求,不怕积压。”陈志勇说,“村党支部指导我们分析市场行情,在市场需求大的时候出售原苗,市场需求小的时候我们就留下自己编织笤帚制品。” 秋收时节,青壮年劳力到田里收割笤帚苗,老人们也没闲着。每天清晨,隆昌镇乌兰套海村71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张凤彩都会叫上几个老姐妹一起到笤帚手编合作社,开始一天的工作。 “我每天能捆扎十几把艺术笤帚,每把手工费是9元,一个月能轻松挣2000多元。”张凤彩一边用彩绳捆扎笤帚一边说,“我们老姐妹一边干活一边聊天,有说有笑,比在家待着强多了。” 巴林左旗组织贫困户参与笤帚制品加工,截至目前已累计培训5000余人次,笤帚加工技术工人达2183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群众1495人,人均年增收1.8万元。 昔日扫地扫炕的土笤帚,经过精深加工衍生出杯刷、保健捶打棒、生肖摆件等十几类创新产品,又通过电商和直播带货成为“土产网红”,销往全国各地,还远销日本、韩国和欧洲。巴林左旗的土笤帚为当地群众“扫”出了新生活。
近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后八里村,来自中建三局的水暖工人正在村民高在成家中改造安装集中供暖管道设施。经过改装,今年冬天村民们的取暖方式将由过去自己烧煤变成市政集中统一供暖。 为了加快施工进度,保障正常供暖,工人们每天加班加点推进现场施工进度。同时,中建三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具体采暖方案,确保现场施工质量。(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李永桃)
垃圾已清理完毕。 平整土地。 9月26日,记者跟随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负责人深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六苏木河河道进行实地查看,只见河道堆积的垃圾已清理完毕,挖掘机、推土机正忙着平整土地。 9月25日,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卓资县六苏木河河道存在环境问题后,卓资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即赶赴现场查看了解相关情况,责成水利、农科等相关部门以及卓资山镇尽快调查偷倒废弃垃圾者,查实后对当事人给予严厉处罚,对情节严重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同时要求卓资山镇立即调配机械对河道垃圾进行清除,确保在26日前清理完毕。 为全面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25日下午,该县县委主要负责人召开了全县落实河湖长制专题整改会议。会议要求,全县各级各相关部门以此为抓手,迅速行动起来,举一反三,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河道治理专项行动,由县水利部门牵头,尽快制定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求各级河长一定要履职尽责,加强巡河检查力度,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的监督管理,实时监控河段是否有“四乱”问题产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实施河湖“四乱”常态化清理行动;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为指针,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狠抓河道沿线生态环境整治,依法打击非法侵占河道、私搭乱建和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努力在保护环境中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这些垃圾,是以前施工遗留的建筑垃圾,还有个别河道淤积造成的。自通报后,六苏木河马上整改,动用100多台(套)车辆、出动乡镇干部及保洁员30多人,共清理3350立方垃圾,全部清运到县里垃圾场,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目前,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皇甫美鲜)
满洲里海关26日对外消息指,今年前8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分别对香港、澳门供活牛2230头。这也意味着,更多的港澳民众品尝到了来自内蒙古大草原的美味。 通辽素有“黄牛之乡”的美誉,这里盛产的黄牛膘情好、出肉率高、肉质细嫩,深受港澳消费者喜爱。 满洲里海关最新公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通辽市供港澳活牛出口总计2230头,同比增长11.8%。 迄今为止,通辽市已创下了活牛供港21年无间断的记录,而在澳门地区,通辽黄牛亦打出了自己的品牌知名度。 在通辽,当地民众说起对港澳供活牛的事,脸上满是兴奋。 通辽海关工作人员孙文学表示,受疫情影响,海关部门会根据港澳方要求,及时出具检疫证书。此举为供港澳活牛企业节约了近百万元人民币。(记者李爱平)
9月25日,由山东临工举办2020第八届“中国好司机”大型公益活动首站在内蒙古乌海市正式启动。乌海素有“黄河明珠”、“乌金之海”等美誉。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优势,为工程机械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随着乌海市近几年经济飞速发展,对高效工程机械设备和高素质行业人才等方面的需求也更加旺盛。 赛前合影 启动仪式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济南重机营销副总经理鲁明在活动现场致辞中表示,“中国好司机”公益项目作为山东临工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一部分,一直把仁爱道德的传统融入企业文化,把承担社会责任视为崇高使命,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七年来,共举办70多场城市训练营,并在泰国、俄罗斯等地引起轰动,帮助国内外1.5万名操作手实现职业成长,同时评选出上百名事业有成、德才兼备的行业精英,为从业者树立了公益标杆和学习榜样。 比赛现场 内蒙古昌宏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永峰介绍,随着近些年乌海产业转型的推进,为工程机械行业创造了新的市场契机。希望通过“中国好司机”项目,继续为工程机械行业发掘和输送出新一批“德技双馨”的专业工程技术人才,助力乌海工程机械行业可持续发展。 好司机学员潘海军是第一次参加中国好司机活动,在他看来,好司机活动切实为行业司机提供了一个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平台。通过技能切磋,提升了司机们的操作技能,学习到如何降低操作上的失误,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在职业操守,公德意识方面也的到了良好的教育,也希望今后以身作则,成为同行中的榜样,并对今后的工作与生活充满信心。 在“好司机”活动现场,前来参会的各位嘉宾、参赛学员都热情高涨,数百名从业者在这里实力比拼,各显其能,精彩的表现赢得了一阵阵掌声,现场气氛热烈。 颁奖现场 本届“中国好司机”于9月25日乌海站正式启动,并将陆续走进西安、盐城、广州三城,继续聚焦行业司机群体,给予免费培训、技能考核、经验分享、创富助力等一系列支持,真正做到发现好司机、培养好司机、激励好司机。好司机学员不仅可以通过培训考核,获得“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与“星级好司机”双重认证。优胜者还将获得参观“上海宝马工程机械展”行业盛会资格,感受中国工程机械硬核实力。
爆震弹在耳边炸响,硝烟在头顶弥漫,处突队员势如猛虎、雷霆追击,5名“暴恐分子”被逼入废旧仓房后,被强行突入的处突队员合力围歼,人质成功被救…… 9月25日,由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呼伦贝尔边境管理支队联合驻地党委政府,解放军边防某旅,部分护边员、民兵开展的“风暴-2020”军警民反恐处突演练在中蒙边境打响。演练想定5名暴恐分子潜入我边境地区。接上级通报后,边境管理支队与边防旅启动应急预案,向暴恐分子发起捕歼战斗。由支队巴尔虎突击队和边防旅应急分队组成的军警联合处突小组,围绕暴恐犯罪现场处置等多个科目进行了实战演练。 此次演练正值全警实战大练兵如火如荼之际,既是对练兵成效的全面集中检验,也是落实加强新形势下边境防控体系建设要求,提升反恐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党政军警民各方在边境联防联控工作中协调配合、努力实现稳边固防的务实举措。处突不分季节,练兵不讲冷热。九月草原,北风料峭,正是练兵好时节。(张俊高、张嘉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