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从10月25日凌晨,内蒙古额济纳旗开始实行严格的分级管控措施,划分了封控区和管控区。那么,具体是如何划分的,群众生活如何保障? 总台记者 刘晓波: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从25日凌晨开始,额济纳旗政府的所在地达来呼布镇实行分级管控措施,分成了封控区和管控区。一旦有一个小区出现一例阳性确诊案例,这个小区就会纳入封控区管理,10月26日11时30分,达来呼布镇一共有24个小区划为封控区。 工作人员:我们一共是13栋楼,每栋楼都有楼长。以网格化的(方式)建立小群,有什么事情在群里通知。居民有什么生活上的需求在群里说,我们统一汇总,再跟外界粮油店(联系),米、面、油、菜、肉禽等进行统一的调配。工作人员把居民所需的物品挂到家门口,然后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群通知他们。 据了解,为了增加当地的疫情防控力量,阿拉善盟委迅速从700公里外的盟直属部门、企事业单位选派了近300名党员干部,充实到额济纳旗抗疫一线。 不同于封控区的严密防控措施,在管控区内人们还是可以在小区内适当活动。 工作人员:你好,我们是送菜的,政府免费发的菜,群里给您说了。你那再看有什么缺的菜,有啥需要的(在群里说)。 居民:我们都有(微信)群。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防疫工作人员 布尔德:哦,您在群里说。(您家)我就不靠近了,您自己拿进去。 教育小区居民:好的,谢谢。 目前,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除了封控区外,其他区域全部划为管控区,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流动。 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防疫工作人员 李白:我们成立了五个小组,有消杀组、管控组、监督组、后勤保障组,还有宣传组,目的就是让广大居民不要恐慌,相信政府能为他们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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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领域景气骤升。内蒙古煤炭产能、外运量、发电装机、发电量均居全国前列,外送电范围辐射东北、华北、华东等区域,既要完成煤炭保供“硬任务”,又不能走粗放发展“回头路”,平衡好这二者的关系显得尤为紧迫。 今年以来,受国际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国内经济持续恢复等因素影响,电煤价格上涨,电力供需紧张,加上能耗双控因素倒逼,不少省份电力供应出现缺口,对稳定经济运行造成一定影响。为避免拉闸限电,从长远看要综合施策。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就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改革提出了四方面具体举措,进一步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马上就要进入冬季供暖期,当务之急是发挥好电煤“压舱石”作用。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内蒙古自治区正在把煤炭保供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各部门通力合作保障用煤需求。 保煤炭供应,决不允许打着保供旗号破坏生态环境。过去,每当资源紧缺或紧急保供,煤炭资源区不少方面都来分一杯羹,“老鼠打洞式”进入,“只吃菜心式”开采,对资源破坏严重。只顾进度、忽视安全,“带血的煤炭”开采行为时有发生。采空区千疮百孔、储煤区滚滚烟尘……粗放生产的表现不一而足。这些做法显然都是要摒弃、要反对的。要妥善处理好落实“硬任务”与不走“回头路”的关系,坚持不懈发展现代能源经济。 具体说来,在产能核增方面,要对机械化程度高、生产系统可靠的现代化矿井进行核增,对矿区生态治理效果好、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煤矿进行核增;在生态保护方面,同步推进核增煤矿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确保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煤矿合理排产、安全生产,着力构建清洁、高效、智能、安全的能源应急体系。(作者:陈力)
(抗击新冠肺炎)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37个居民小区施行封闭和管控 20日晚,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目前,达来呼布镇37个居民小区全部落实封闭管理和管控措施。 额济纳旗副旗长、额济纳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总指挥叶玉霞发布称,10月19日14时47分,额济纳旗发布了确诊病例5人行动轨迹的通告。15时,经报请内蒙古自治区指挥部医疗防控组批复同意,将达来呼布镇列为了中风险地区。截至目前,额济纳旗确诊新冠肺炎病例5例,其中,临床轻型1例、普通型4例,均在额济纳旗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内蒙古自治区派专家队伍支援2辆流动核酸检测实验室,阿拉善盟调配核酸采样力量支持额济纳旗,目前,额济纳旗已完成第一轮全员核酸检测,今晨8时已启动第二轮全员核酸检测采样工作。”叶玉霞介绍道。 另外,策克口岸昨日完成首轮全员核酸检测,累计排查3670人,环境采样检测75份,结果全部呈阴性。 叶玉霞称,目前,达来呼布镇37个居民小区全部落实封闭管理和管控措施。确诊病例居住和滞留的14个小区实施全封闭管理。追踪到的201名密接者、146名次密接者已集中有序隔离,已离境者及时向相关地区推送信息。现有隔离场所18处、1291个房间,仍在进一步扩大储备。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额济纳旗现储备核酸检测试剂7200盒,可供两轮全员核酸检测需求;一次性医用口罩10万个、84消毒液32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隔离衣1100套、一次性橡胶手套和PVS手套20万副,后续物资正在积极调运。 同时,额济纳旗连夜对定点救治医院进行改造,临床专家组已入驻定点收治医院,内蒙古第二批30人专家组已于今天下午抵达。目前,5例确诊病例生命体征平稳。(记者张玮)
“黄河几字弯孕育的青铜文明——鄂尔多斯式青铜器的文化风采”展,今起在厦门市博物馆(体育路主馆)一楼书画厅(A厅)展出,将持续至2022年1月10日。 青铜文明展是鄂尔多斯市博物院精心打造了一年多的精品展,以厦门市博物馆作为首站。展览分为“黄河滋养魅力天成”“青铜艺术巧夺天工”“多元文化融合结晶”三个单元,汇集兵器(包括工具、用具)、装饰品、车马器等三大类,共计展出文物精品460件(套),带领观众一睹鄂尔多斯式青铜器的风采,领略北方草原游牧民族文化的魅力。 从19世纪末开始,在我国北方长城沿线地带,陆续出土了大量以动物纹装饰为特征的春秋至西汉时期青铜及金、银制品,其中鄂尔多斯及其周边地区发现的青铜器被称作“鄂尔多斯式青铜器”。它们不仅具备重要的考古学、历史学、民族学研究价值,还有极高的观赏性。 (文/图记者龚小莞通讯员郑婷楠)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地区疫情风险等级的紧急公告 (2021年第46号)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经专家组综合评估研判,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24日21时起,将金川开发区碧水蓝山小区、新城区华侨新村小区调整为中风险地区。 请广大市民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个人防护,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一米线”、分餐制、用公筷等良好生活习惯。近14日有涉疫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要主动向社区(村)、单位、所在酒店(宾馆)报告,配合做好排查、健康监测、隔离管理、核酸检测等工作。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10月25日
记者从阿拉善左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获悉,自10月21日8时起,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区四个街道启动首轮全员核酸检测工作以来,在广大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公安干警、志愿者的辛勤工作和广大居民群众的全力支持配合下,顺利完成三轮核酸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其中第三轮共采样检测122551人份。 目前,阿拉善左旗对巴彦浩特镇城区实行社会面管控,各级党员干部已全面进入战时状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希望广大居民群众积极配合,做好体温检测、健康码核验、信息登记等工作,继续加强自身防护和健康监测,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实防线,齐心协力坚决打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战斗。
内蒙古额济纳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公告,自2021年10月25日零时起,将对广大居民和游客实行足不出户(店)的居家抗疫措施,如有异常,请及时报告社区、酒店或旅行团负责人。不听劝阻擅自外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疫情当前,人人有责,让我们众志成城,共同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总台记者 刘晓波 宝音 马雨晴)
倡议书 内蒙古公司各级党团组织、广大党员、团员青年: 近日,内蒙古部分地区相继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坚决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集团党组及各盟市、旗县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团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团员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特向全区各级党团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团员青年发出以下倡议: 提高站位,主动扛起疫情防控责任 人民高于一切,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团组织和党员、团员青年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复杂性、紧迫性和严峻性,杜绝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懈心态,把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当务之急。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力以赴、精准防控,坚决守住疫情防控底线,以实际行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级党团员、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率先垂范,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担当作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公司两级党委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压实疫情防控责任链条,做好人员排查、信息报备、应急值守、通信保障、客户服务等工作。要以“传承红色电信精神、勇担央企责任使命”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员工安全、通信畅通、服务在线的同时,充分发挥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优势,通过“政务短信、智能云总机、来电名片、视频彩铃、天翼大喇叭、天翼看家、智能门磁”等成熟产品,助力各级政府疫情防控和群众生产生活。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工作,成立党员先锋队、志愿服务队参加当地联防防控,配合做好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防控工作。 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疫情防控是试金石,更是集结号。广大党团员要积极作为、带头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教育引导群众减少外出和聚集,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出门佩戴口罩,做好安全防护,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途径;教育引导群众积极配合做好疫情筛查监测等工作,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教育引导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初心召唤使命,责任呼唤担当。内蒙古公司党委号召全区各级党团组织和广大党员、团员青年积极行动起来,关键时刻豁得出、靠得住、战得胜,以疫情防控新担当展现践行初心使命新作为,为打赢防疫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贡献“电信”力量! 中共中国电信内蒙古公司党委 2021年10月23日
内蒙古二连浩特急寻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同航班乘客 10月23日晚,内蒙古二连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对外发布关于紧急寻找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同航班乘客的公告: 10月22日,二连浩特市新增2例确诊病例,均已闭环转运至市蒙医中医院传染病区隔离治疗,病情稳定。排查到的密接、次密接均已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涉及场所全部进行了环境消杀。其中1例确诊病例的1名密切接触者于10月13日10:05乘坐G52886航班从二连浩特市飞往呼和浩特市,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对该密切接触者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请与该密切接触者乘坐同一航班人员立即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并主动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措施。如有瞒报、缓报,一旦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连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479—7539332 内蒙古二连浩特急寻找密切接触者同轨迹人员 10月23日晚,内蒙古二连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紧急寻找密切接触者同轨迹人员的公告: 10月23日,二连浩特市新增2例本土确诊病例,均已闭环转运至市蒙医中医院传染病区隔离治疗,病情稳定。排查到的密接、次密接均已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涉及场所全部进行了环境消杀。其中1例确诊病例于10月15日15时04分在城建小区东门赵二平超市购物。请于该确诊病例活动轨迹重合的人员立即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并主动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措施。如有瞒报、缓报,一旦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广大市民关注官方发布信息,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与市医院120联系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 二连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479—7539332 (张枨)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2021年11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1月12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李冬松 联系电话:0471-6600441(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nmrd_lds@163.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3号 邮政编码:010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10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实行地下水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编制自治区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业、农牧业、能源、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应当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域划定管理单元,确定各管理单元规划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水位或者规划水平年水位控制指标。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苏木乡镇和城乡生活、工业、农牧业、生态等行业,其中农牧业地下水取用水控制指标应当逐步分解到取用水户。 各管理单元取用地下水总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对于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水位不符合管控指标要求的管理单元,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治理措施,限期达到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 第八条 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可开采量、生态水位管控要求确定。生态水位应当根据管理单元内维持主要原生植物种群生存需要的地下水位埋深确定。 管理单元实际取用地下水总量数据通过计量监测、以电量折算水量等方式统计,水位数据根据地下水水位监测数据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评价,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对地下水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符合管理单元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要求。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之外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一)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四)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取水,应当于应急取(排)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应急情形消除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应急取水设施。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同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 第十一条 对于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位低于控制指标的管理单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所在旗县(市、区)确定为取水许可限批区域,并明确限批期限和整改要求。 在限批期内,除城乡居民生活或者供热管网补水等特殊情形外,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 在限批期内,被限批地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解除限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牧业地下水灌溉项目应当采用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已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工程尚未采用高效节水技术的,应当逐步开展高效节水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用水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尚未制定先进值的,应当不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用水水平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城市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和人工造雪。 第十三条 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由取用水户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也可以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申请办理。 农牧业灌溉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由建设单位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四条 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井长或者管水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 嘎查村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井长或者管水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井长或者管水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农业机电井,确保机电井以及计量监控设施正常运转; (二)督促落实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 (三)制止、举报违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及其他破坏地下水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的,可以依法取用地下水: (一)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药品等工业项目; (二)不具备其他水源供水条件的其他工业项目。 第十六条 除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不符合管理单元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要求的; (二)因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严重地质灾害、地下水污染或者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公共供水可以满足需要或者利用地表水、再生水等其他水源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疏干排水量规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采矿单位和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疏干排水量,优先利用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无法全部利用的,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 矿产资源开采需要疏干排水的企业,应当建设使用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监测数据上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不可更新或者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应当作为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除经批准的应急生活用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地热水外,禁止开采。 地下水利用应当分层开采,不同含水层应当采取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 第十九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安装使用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责令取用水户限期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使用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监控设施,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施的,取用水户应当定期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用水数据。 第二十条 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进行取用水管理,供电部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牧业灌溉机电井用电量数据等相关信息。 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者增容用电的,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未取得取水许可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自治区实行超计划、超限额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分区制定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同一用途取水的,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税额标准高于非超采区。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并采取调整产业结构、置换水源、节水改造、调整种植结构、退减灌溉面积等综合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削减地下水超采量,限期达到采补平衡。 超采区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按照管理单元生态水位控制要求,采取管控措施,逐步恢复到生态水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生态水位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禁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通过公共供水或者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 (三)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要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禁采区的区域。 在禁采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增取用地下水;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予以限期封闭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限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重要湿地、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限采区的区域。 在限采区内,除下列情形之外,不得新增取用地下水: (一)没有其他水源地或者其他水源不具备供水条件时,为保障民生用于城乡居民生活或者供热管网补水而必须取用地下水的; (二)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施工取水的; (三)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