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十条”和典型案例

  4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通报2020年以来全区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发布《内蒙古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三十条)》和发布全区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内蒙古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三十条)》

  (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聚焦企业和群众诉求,分别从全流程优化诉讼服务、强化重点难点问题集中攻坚、突出加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权益保护、注重基础机制建设和机制协调配套、注重强化监督制约促进措施落实等方面,对完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要求,为自治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措施》包括加强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保护、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确保困难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渠道畅通、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严厉惩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加大拖欠企业债务案件执行力度等内容。

  全区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杨某挪用资金罪案基本案情

  因拟成立新公司,六家公司口头约定由甲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各发起人向该账户存入投资款,由甲公司代为保管,杨某为甲公司董事长。2014年3月,甲公司财务总监朱某要求出纳员将账户内五家发起公司用于成立新公司的投资款1000万元转账至某公司账户,某公司为甲公司出具收据。事后,朱某就该事项向杨某汇报。2014年4月1日,某公司将1000万元转回至账户内。2014年7月29日,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经表决决定新公司用发起人账户的投资款出借给某公司1280万元。2014年7月30日,杨某要求朱某从发起人账户向某公司转账人民币1280万元。后某公司股东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以杨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最终依法认定杨某无罪。

  范某与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日,某公司给范某出具一张收到项目投资款1000万元的收据。后双方约定某公司用八处房产抵顶范某的500万元,范某向某公司出具500万元的收条,某公司向范某出具八张收到500万元房款的收据。上述房屋范某未实际接收,某公司称范某不接收,范某称某公司不交付。经二审法院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案涉房产无网签、无抵押、无查封,具备交付条件。某公司同时认为投资项目亏损,以房抵债之外的500万元应进行合作清算,共担亏损。范某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投资款10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以房抵债部分的500万元,另外500万元应清算,驳回范某此部分500万元的诉讼请求。范某和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返还范某投资款500万元,以房抵债约定价值500万元的房产范某可随时到某公司接收。

  王某与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与徐某出资成立了某公司,王某于2020年1月向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各发出一份查阅公司账目的申请书,申请查阅公司账簿等相关资料。某公司在收到申请后,以王某查阅资料的目的存在不正当的可能性为由,一直未提供账簿及相关资料供王某查阅。王某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提供公司2011年至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作为某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知情权,某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行使知情权目的存在不正当的可能性,故判令某公司限期提供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供王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乌海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黑猫三兴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基本案情

  因拟成立新公司,六家公司口头约定由甲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各发起人向该账户存入投资款,由甲公司代为保管,杨某为甲公司董事长。2014年3月,甲公司财务总监朱某要求出纳员将账户内五家发起公司用于成立新公司的投资款1000万元转账至某公司账户,某公司为甲公司出具收据。事后,朱某就该事项向杨某汇报。2014年4月1日,某公司将1000万元转回至账户内。2014年7月29日,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经表决决定新公司用发起人账户的投资款出借给某公司1280万元。2014年7月30日,杨某要求朱某从发起人账户向某公司转账人民币1280万元。后某公司股东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以杨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最终依法认定杨某无罪。

  某养殖场与某旗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基本案情

  某旗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印发《某旗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工作方案》,该方案中载明“2.组织实施(2018年7月1日-12月31日)。(1)下达关停通知书,要求拟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停止畜禽养殖活动。(2)聘请评估公司对拟关闭或搬迁养殖场进行资产评估。……(6)对已经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养殖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申请旗财政局及时拨付补偿资金。……”某旗政府于2018年5月29日印发《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停的通知》,并于2018年6月2日向某殖场投资人康某送达。康某按照要求自行停止养殖活动。某养殖场于2019年5月27日向某旗政府邮寄补偿申请书,某旗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答复。某养殖场提起诉讼,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旗政府对某养殖场进行评估补偿。某旗政府不服,以下发关停通知书行为系合法履职且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为由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与某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王某因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建设公司在某区建设指挥办公室应付工程款220万元。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冻结了上述应付工程款220万元。建设公司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以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为由,以其关联企业某水泥公司所享有使用权的面积的工业用地提供担保,并作出保证承诺,王某如胜诉,保证其220万元的权益实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经过综合审查,解除对建设公司应付工程款220万元的冻结,改为查封水泥公司所享有使用权的工业用地。

  来源:综合整理自内蒙古日报(见习记者袁宝年) 新华融媒(记者李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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