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作为覆盖陆地面积最大的生态系统,具有防风固沙、润养水源、净化空气及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内蒙古拥有13.2亿亩天然草原,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为继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维护祖国北方生态安全,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破坏草原生态的问题,近日,自治区落实最严格草原生态保护制度,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征占用草原行为,切实从制度机制上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草原保护管理工作,持续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在祖国北疆构筑起万里绿色长城。
在主要任务方面,《意见》明确,将严格控制草原上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规范草原上已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严格监管草原矿产资源开发,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占用草原行为。
《意见》要求,要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草原生态红线内严禁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其他草原除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项目外,不得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依法批准的草原上已建和在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和草原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在依法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平面增扩面积,不得未经批准由井工开采变为露天开采,严格控制排渣场、排土场、煤矸石堆场、场区道路占用草原面积。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标准,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提升废弃矿山、采矿沉陷区和煤田(矸石)火区治理效果。对无责任主体的矿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修复治理主体责任,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类、分区、分阶段组织实施。鼓励企业修复无主矿山,并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利用修复后的土地。(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