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12月2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推动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近期相继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责任清单》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厘清了责任边界,有效避免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现象出现,确保履责有依据、监督有抓手、追责有方向,有利于推动形成条块分明、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生态环境工作新格局,对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督察形式和方法等。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督察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查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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