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组织,由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或第三方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资金的拨付依据。
《办法》指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治区按其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其中,一级养老机构按照其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运营补贴,机构等级每增长一个级别床位运营补贴对应增长50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与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办法》明确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等级评定: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一年内发生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情形的;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等级评定工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而且,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养老机构须接受民政、财政部门的随机抽查。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评定等级标准的情形,取消或降低相应等级和运营补贴。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自治区民政厅;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自治区民政厅,补发相应的评定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换)回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公告作废。养老机构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自治区民政厅。由自治区民政厅书面通知取消等级,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结束满两年后可重新申请评定等级。(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刘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