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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2021年11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1月12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李冬松   联系电话:0471-6600441(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nmrd_lds@163.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3号   邮政编码:010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10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实行地下水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编制自治区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业、农牧业、能源、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应当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域划定管理单元,确定各管理单元规划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水位或者规划水平年水位控制指标。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苏木乡镇和城乡生活、工业、农牧业、生态等行业,其中农牧业地下水取用水控制指标应当逐步分解到取用水户。   各管理单元取用地下水总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对于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水位不符合管控指标要求的管理单元,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治理措施,限期达到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   第八条 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可开采量、生态水位管控要求确定。生态水位应当根据管理单元内维持主要原生植物种群生存需要的地下水位埋深确定。   管理单元实际取用地下水总量数据通过计量监测、以电量折算水量等方式统计,水位数据根据地下水水位监测数据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评价,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对地下水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符合管理单元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要求。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之外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一)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四)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取水,应当于应急取(排)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应急情形消除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应急取水设施。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同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   第十一条 对于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位低于控制指标的管理单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所在旗县(市、区)确定为取水许可限批区域,并明确限批期限和整改要求。   在限批期内,除城乡居民生活或者供热管网补水等特殊情形外,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   在限批期内,被限批地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解除限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牧业地下水灌溉项目应当采用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已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工程尚未采用高效节水技术的,应当逐步开展高效节水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用水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尚未制定先进值的,应当不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用水水平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城市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和人工造雪。   第十三条 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由取用水户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也可以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申请办理。   农牧业灌溉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由建设单位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四条 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井长或者管水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   嘎查村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井长或者管水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井长或者管水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农业机电井,确保机电井以及计量监控设施正常运转;   (二)督促落实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   (三)制止、举报违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及其他破坏地下水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的,可以依法取用地下水:   (一)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药品等工业项目;   (二)不具备其他水源供水条件的其他工业项目。   第十六条 除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不符合管理单元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要求的;   (二)因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严重地质灾害、地下水污染或者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公共供水可以满足需要或者利用地表水、再生水等其他水源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疏干排水量规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采矿单位和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疏干排水量,优先利用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无法全部利用的,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   矿产资源开采需要疏干排水的企业,应当建设使用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监测数据上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不可更新或者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应当作为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除经批准的应急生活用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地热水外,禁止开采。   地下水利用应当分层开采,不同含水层应当采取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   第十九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安装使用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责令取用水户限期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使用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监控设施,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施的,取用水户应当定期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用水数据。   第二十条 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进行取用水管理,供电部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牧业灌溉机电井用电量数据等相关信息。   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者增容用电的,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未取得取水许可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自治区实行超计划、超限额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分区制定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同一用途取水的,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税额标准高于非超采区。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并采取调整产业结构、置换水源、节水改造、调整种植结构、退减灌溉面积等综合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削减地下水超采量,限期达到采补平衡。   超采区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按照管理单元生态水位控制要求,采取管控措施,逐步恢复到生态水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生态水位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禁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通过公共供水或者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   (三)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要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禁采区的区域。   在禁采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增取用地下水;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予以限期封闭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限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重要湿地、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限采区的区域。   在限采区内,除下列情形之外,不得新增取用地下水:   (一)没有其他水源地或者其他水源不具备供水条件时,为保障民生用于城乡居民生活或者供热管网补水而必须取用地下水的;   (二)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施工取水的;   (三)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10月21日,内蒙古二连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公告(第74号),经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医疗防控组批准,二连浩特市锡林社区、西城社区、额仁社区划定为中风险地区。   为进一步做好中风险地区的疫情防范工作,实现精准防控,经二连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   ​将锡林社区、西城社区、额仁社区辖区内的城建小区、龙城小区、汇通进口物流园区、公安小区东巷平房区、明达小区(东区)、枫华府第小区划定为封控区,中风险社区内其余区域为管控区。本公告自2021年10月21日12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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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在因疫情封控的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团结小区内,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消杀工作。   截至10月20日7时,内蒙古自治区现有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例,境外输入复阳病例1例(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本土确诊病例12例(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7例,阿拉善盟额济纳旗5例)。   10月19日,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被调整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镇内的37个居民小区全部落实封闭管理和管控措施。      这是10月20日拍摄的因疫情封控的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天赋佳苑小区。新华社记者贝赫摄   10月20日,在因疫情封控的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天赋佳苑小区内,核酸采样工作有序开展。新华社记者贝赫摄   10月20日,在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民族生活超市外,超市员工在搬运物资。新华社记者贝赫摄   10月20日,在因疫情封控的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天赋佳苑小区内,医务人员为居民进行核酸采样。新华社记者贝赫摄   10月20日,在因疫情封控的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天赋佳苑小区内,医务人员为居民进行核酸采样。新华社记者贝赫摄  

  10月15日5时10分,在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北纬44.2度,东经120.24度)发生4.7级地震,赤峰市、通辽市全境有感,锡林郭勒盟、兴安盟大部分地区有感。   截至10月15日11时,共发生4次余震,无人员伤亡报告。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等地不同程度受灾。其中,阿鲁科尔沁旗共有7个苏木乡镇43个嘎查村受灾,涉及384户1060人,936间房屋、8间仓房、14间棚圈出现裂缝。目前,电力、交通等保障正常。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派出的工作组,正在对受灾情况逐户调查了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排查核实。具体灾情正在统计中。   记者从自治区地震局了解到,地震发生后,自治区地震局立即启动Ⅲ级地震应急服务响应,应急人员到岗,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卓力格图立即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相关情况,组织召开震情紧急会商研判震情。赤峰市应急局进一步了解受影响情况,赤峰地震监测中心站第一时间派出工作队先期赶赴震区,架设流动监测台,加强震区地震监测能力。自治区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弓建平率领工作组赶赴震区指导当地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发生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高度重视,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视频调度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灾情和救灾工作,动用直升机对震源地受灾情况进行全方位勘察;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震源地,实地勘察了解受灾详情,指导地震波及范围内的地区组织开展地震影响情况核查和抗震救灾工作;积极与自治区地震局会商研判,开展对后续震情的监测分析,做到信息共享、处置联动,防止发生二次灾害;加强值班值守,指导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做好应急准备。(记者 李存霞 帅政)

蓝冠总代平台,lg蓝冠_内蒙古额尔古纳迎来入秋后首场大范围降雪

  图为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镇出口道路被积雪覆盖。张宇超摄   中新网呼伦贝尔10月10日电(张玮秦绪伟翟鹏)受高空槽和高空冷涡的影响,10月9日至1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迎来入秋以来首场大范围降温雨雪天气。   自9日凌晨开始,额尔古纳市全市出现降雨天气,至14时左右该市的莫尔道嘎等北部乡镇转为雨夹雪,随即转为中雪。   在莫尔道嘎镇,鹅毛般的雪花纷纷扬扬,仅半个多小时时间,路面及道路两旁绿化带已经被白雪覆盖。路面积雪被来往穿行的车辆碾压后,使道路变得泥泞难行,来往车辆纷纷打开雾灯缓慢行驶,一些驾驶电动车的人员更是小心翼翼在道路上缓慢滑行。   图为为确保道路通行安全,莫尔道嘎交警中队在主要道路巡逻预警,提示驾驶安全。张宇超摄   由于当地早晚温差比较大,到了夜间气温已降至-4°C左右,路面的积雪慢慢形成冰棱。   据了解,此次降雪一直持续到10日4时左右,积雪深的地方已经超过了8公分。   据额尔古纳市气象部门官方介绍,此次雨雪天气,全市降水量超过30毫米,预计这场雨雪过后,当地还会出现降温和霜冻,降温幅度在6°C左右。   莫尔道嘎森工公司应急事务处副主任姜凯庆说:“这次降雪为林区秋防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帮助,初步缓解了近期紧张的防火形势。”(完)

内蒙古实施黄河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内蒙古黄河重点生态区防护林。新华社记者李云平摄   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11日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获悉,从今年起内蒙古全面实施黄河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持续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进一步筑牢中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黄河在内蒙古境内呈“几”字弯流经而过,全长843.5公里。内蒙古黄河重点生态区包括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区、河套平原和土默川平原,涵盖呼和浩特、巴彦淖尔等5个城市的28个旗县(市、区),国土面积10.82万平方公里,区域内天然次生林、天然草地较少,是全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任务艰巨。   黄河内蒙古段三盛公水利枢纽。新华社记者李云平摄   据介绍,今后5年,内蒙古将在黄河重点生态区加强林草植被建设,增加林草盖度,通过加大退化林分修复、森林抚育、草场改良等措施提升森林草原质量。全方位推动沿黄河生态廊道建设,探索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快推进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进程。   内蒙古将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重点实施系统治理示范项目,采取人工造林种草、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将采取草地改良、退化林分修复等措施,以人工治理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区域,稳步提高植被盖度。   内蒙古库布其沙漠生态保护区。新华社记者李云平摄   据了解,内蒙古将加强沿黄河生态廊道建设,推进退耕还湿工作,科学修复生态湿地。示范推广荒漠节水灌溉等新技术,建设多功能经济林,综合治理黄河沿岸荒漠化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横跨中国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是额尔古纳河、嫩江、辽河的源头,境内分布有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其、巴音温都尔五大沙漠和毛乌素、浑善达克、科尔沁、呼伦贝尔、乌珠穆沁五大沙地,生态建设任务繁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   自治区与盟市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盟市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对盟市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属于自治区本级机构的,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盟市的,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比例分担。   第一档包括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5个市,自治区分担30%,各市分担70%;第二档包括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4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5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上述分档分担比例由自治区财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自治区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盟市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盟市确定并由盟市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自治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盟市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盟市转移支付资金;盟市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盟市组织实施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盟市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盟市转移支付资金;盟市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盟市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自治区、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盟市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古籍保护,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自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盟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和盟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本方案,自治区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盟市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支持。各盟市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蓝冠总代平台,蓝冠代理_生物多样性大会召开在即,用自然种源守护共同家园

  10月8日,《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发布,这是我国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介绍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和经验。同天22点30分,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片《共同的家园》在央视综合频道播出,讲述了中国积极践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公约、致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生动故事,共享中国生态治理经验、中国生态文明思想。   内蒙古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多样的生态系统类型,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实施现代种业工程,大力发展现代草种业,把内蒙古建成中国草种的资源库。”呼和浩特市积极响应自治区政府号召,启动“草种质资源共享平台”“种质创新与新品种选育”等重大科技专项,围绕草种做文章,推动内蒙古生物多样性保护。   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各级政府的支持下,联合本土种业科技企业蒙草集团、小草数字生态产业公司,提供种源定位、数字溯源、种植导航、用数字技术统筹“采育繁推”全程管控,构建起北方特色乡土种质资源体系,收集存储乡土植物和农作物4.2万份,分布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巴彦淖尔、呼伦贝尔、阿拉善、锡林郭勒等地。        在西藏、青海、陕西建成高海拔植物、高寒植物、三秦乡土植物等专项种业研究中心。在呼和浩特的“小草诺亚方舟”种业中心保存着乡土植物种质资源1.2万份;在巴彦淖尔的黄河流域西北地区种质基因库储存着特色农作物2.5万余份;在内蒙古呼伦贝尔、阿拉善等地存储着适宜该地区的耐寒、耐旱种质资源基因样本。种质资源体系的建设共同为北方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草牧业发展提供着充足的种质资源。

  记者从中铁呼和浩特局获悉,10月11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第4季度列车运行图。   为满足旅客出行需求,调图后,中铁呼和浩特局实施“日常线+高峰(周末)线”的列车开行方案,共计开行进京动车组列车36对,其中日常线列车27对(“G”字头高铁列车14对、“D”字头动车组13对),高峰线列车7对(“G”字头高铁列车),周末线列车2对(“D”字头动车组),较调图前增加单日运能4000余个坐席。   届时,呼和浩特至北京间最多将开行36对动车组,其中有2对“D”字头动车组实施重联运行;包头至北京间最多将开行6对动车组,其中有3对“D”字头动车组实施重联运行。此外,还增开呼和浩特东至西安“D”字头动车组1对,较调图前两地间运行最快的列车旅行时间缩短4小时26分钟,为旅客出行提供更多选择。   货运方面,针对4季度货运需求旺盛的情况,此次调图铁路部门优化中欧班列开行方案,增开石家庄、新港至二连,徐州北、南京至二连中欧班列2列,为保障国际供应链稳定畅通增添更多运能。(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高慧)   

蓝冠总代理,蓝冠首页_《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放管服”改革便民利企新措施》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张聿修摄   为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更高质量更优水平的服务助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放管服”改革便民利企新措施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公安厅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放管服”改革便民利企新措施》(以下简称《新措施》)。   据发布会透露,此次公布的《新措施》共28条,主要从改进交警执法方式与便捷服务、推进“网上办”“一站办”“就近办”,推行“全区通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等方面,提出了交管管理业务12条措施、治安管理业务9条措施、出入境管理业务4条措施、网络安全管理业务3条措施。《新措施》将于2021年10月1日在全区全面启动实施。   按照具体细则和分类而言,在改进交警执法与便捷服务方面提出了10条措施。包括对1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首违警告;实行“十分钟违停免罚”;实行网上“学法减分”;实行小轿车(营运车除外)、摩托车检验逾期容缺受理,先检车后处理逾期未检验的违法;实行新购置的货车、挂车,除交通高峰期外,进入城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不受通行限制;增加驾驶人理论考试语音读题功能,方便阅读困难群众参加理论考试;实行星期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开通24小时出入境业务12367服务平台,根据来电人实际需求和地理位置智能流转办理来电事项;提供老年人出入境服务便利举措,开通绿色通道,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涉及“网上办”有8条措施。包括机动车选号、机动车牌证补换领、驾驶证补换领等31项车驾管业务,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等86项高频户政事项,旅馆业、印章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及弩的相关行政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审核,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备案等业务实行“网上办”,从“企业跑”“群众跑”变为“数据跑”。   在“就近办”方面提出6条措施。将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驾驶人考试、审验、资格恢复等72项车驾管业务下放至旗县区车管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理论考试扩展至旗县区考;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户口迁移准迁受理、居住证制证权限、旅馆业印章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延伸至派出所受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首次申请以及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申请受理权限下放至派出所,从“群众跑”变为“民警跑”。   涉及推行“全区通办”方面有3条措施。实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全区通办,临时身份证全区通办,公章刻制业务全区通办。   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方面提出了10条措施。包括对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时,不再提供机动车灭失证明材料;推行机动车转移登记、档案更正业务由原来3日和5日办结缩短为当日办结;旅馆业、印章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分别缩减至5个工作日和2个工作日,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时间由1个工作日缩减为立等可取;办理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不再提供《设立申请书》,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办理跨省区运输枪支弹药行政审批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港澳商务备案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审核实行“网上办”和告知承诺制,将11项证明材料缩减为2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缩减为当日办结;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备案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张聿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