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67个相关结果 0次浏览

内蒙古实施黄河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内蒙古黄河重点生态区防护林。新华社记者李云平摄   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11日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获悉,从今年起内蒙古全面实施黄河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持续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进一步筑牢中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黄河在内蒙古境内呈“几”字弯流经而过,全长843.5公里。内蒙古黄河重点生态区包括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区、河套平原和土默川平原,涵盖呼和浩特、巴彦淖尔等5个城市的28个旗县(市、区),国土面积10.82万平方公里,区域内天然次生林、天然草地较少,是全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任务艰巨。   黄河内蒙古段三盛公水利枢纽。新华社记者李云平摄   据介绍,今后5年,内蒙古将在黄河重点生态区加强林草植被建设,增加林草盖度,通过加大退化林分修复、森林抚育、草场改良等措施提升森林草原质量。全方位推动沿黄河生态廊道建设,探索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快推进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进程。   内蒙古将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重点实施系统治理示范项目,采取人工造林种草、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将采取草地改良、退化林分修复等措施,以人工治理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区域,稳步提高植被盖度。   内蒙古库布其沙漠生态保护区。新华社记者李云平摄   据了解,内蒙古将加强沿黄河生态廊道建设,推进退耕还湿工作,科学修复生态湿地。示范推广荒漠节水灌溉等新技术,建设多功能经济林,综合治理黄河沿岸荒漠化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横跨中国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是额尔古纳河、嫩江、辽河的源头,境内分布有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其、巴音温都尔五大沙漠和毛乌素、浑善达克、科尔沁、呼伦贝尔、乌珠穆沁五大沙地,生态建设任务繁重。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了解到,10月8日上午,自治区能源局就部分发电企业煤电机组非计划停机、出力受阻和检修超期等问题,集体约谈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兴和热电厂、海勃湾电厂(二期)、哈伦热电厂、华润磴口电厂、新丰热电厂、金山热电厂、亿利电厂主要负责人。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承担着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的重大任务。今年以来,受煤电机组非计划停机、出力受阻和检修超期等问题的影响,电力供需失衡问题严峻,蒙西电网最大电力缺口达到1143万千瓦,累计有序用电139次,有序用电规模和频次创历年新高,严重影响自治区工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将危及即将到来的冬季民生用能保供。   被约谈的各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表示,将强化细化管理举措,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把保障电力热力供应当做首要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好自治区“电厂存煤7天以上”“电煤长协合同全覆盖”“电力应发尽发、多发满发”等能源电力保供要求,切实将电力热力供应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增加电力供应,保障好群众生活和冬季取暖用能。(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王树天)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双减”工作初见成效,但从事学科培训的无证无照机构、地下机构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培训机构通过“化整为零”“改头换面”“家长众筹”等方式变相隐形从事校外培训,悄然兴起,也有在职教师私下进行“一对一”“一对多”有偿补课行为,对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日前紧急部署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查处工作。   按照教育部要求,内蒙古建立辨别机制,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隐形变异行为的隐蔽性、多变性特点,以及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专家委员会或指定专业机构,对隐形变异培训行为进行科学辨别。加大查处力度,对于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以下6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严肃查处:一是违反培训主体有关规定,证照不全的机构或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小饭桌”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二是违反培训人员有关规定,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的;三是违反培训时间有关规定,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四是违反培训地点有关规定,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的;五是违反培训内容有关规定,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六是违反培训方式有关规定,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的。   同时,内蒙古落实属地管理,强化监管执法。各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作用,同步构建起市场监管、住建、公安、网信、通信管理、银监、税务等多部门协同和街镇、居委会等全方位联动的综合监管体系,对学科类培训的隐形变异问题进行查处。对于证照不全的机构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对无证无照培训行为进行查处。对跨区域违规行为,由培训机构审批地、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拓展问题线索来源,强化社会监督。对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对个别教师存在有偿补课的现象,内蒙古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严肃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   自治区与盟市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盟市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对盟市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属于自治区本级机构的,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盟市的,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比例分担。   第一档包括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5个市,自治区分担30%,各市分担70%;第二档包括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4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5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上述分档分担比例由自治区财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自治区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盟市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盟市确定并由盟市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自治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盟市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盟市转移支付资金;盟市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盟市组织实施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盟市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盟市转移支付资金;盟市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盟市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自治区、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盟市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古籍保护,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自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盟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和盟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本方案,自治区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盟市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支持。各盟市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蓝冠总代平台,蓝冠代理_生物多样性大会召开在即,用自然种源守护共同家园

  10月8日,《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发布,这是我国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介绍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和经验。同天22点30分,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片《共同的家园》在央视综合频道播出,讲述了中国积极践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公约、致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生动故事,共享中国生态治理经验、中国生态文明思想。   内蒙古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多样的生态系统类型,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实施现代种业工程,大力发展现代草种业,把内蒙古建成中国草种的资源库。”呼和浩特市积极响应自治区政府号召,启动“草种质资源共享平台”“种质创新与新品种选育”等重大科技专项,围绕草种做文章,推动内蒙古生物多样性保护。   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各级政府的支持下,联合本土种业科技企业蒙草集团、小草数字生态产业公司,提供种源定位、数字溯源、种植导航、用数字技术统筹“采育繁推”全程管控,构建起北方特色乡土种质资源体系,收集存储乡土植物和农作物4.2万份,分布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巴彦淖尔、呼伦贝尔、阿拉善、锡林郭勒等地。        在西藏、青海、陕西建成高海拔植物、高寒植物、三秦乡土植物等专项种业研究中心。在呼和浩特的“小草诺亚方舟”种业中心保存着乡土植物种质资源1.2万份;在巴彦淖尔的黄河流域西北地区种质基因库储存着特色农作物2.5万余份;在内蒙古呼伦贝尔、阿拉善等地存储着适宜该地区的耐寒、耐旱种质资源基因样本。种质资源体系的建设共同为北方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草牧业发展提供着充足的种质资源。

  我区把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稳定供应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落实生产用地手续办理、产能核增、补签中长期合同等增产保供措施,全面打响能源保供攻坚战。   在保煤炭供应方面,自治区能源局加强与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的协作,积极推动露天煤矿用地手续办理。目前,鄂尔多斯市44处露天煤矿临时用地手续获批,稳定产能5450万吨/年。同时,加快在建煤矿手续办理,11处建设煤矿竣工验收转入正常生产,7处建设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稳定产能5300万吨/年。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煤源保障要求,我区积极推动列入国家保供煤矿名单的63处煤矿补签四季度中长期合同,应签1704万吨,实签1882万吨。9月29日,18个省(区市)5300万吨煤源任务已全部分解到鄂尔多斯市29户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目前18个省(区市)均与相关煤矿对接并落实具体事项。   与此同时,我区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相关部委的支持,全力推动煤炭产能核增和产能释放工作,先后三批核增产能煤矿89处、新增产能1.38亿吨/年。目前,前两批共计31处核增产能煤矿已全部按照核增后产能组织生产。10月7日,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释放部分煤矿产能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立即通知列入国家具备核增潜力名单的72处煤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临时按照拟核增后的产能组织生产。   自治区能源局提供的数据显示,进入9月份以来,我区煤炭产量显著增加,全区煤炭日均产量超过280万吨,比前两月月均增加30万吨左右。10月初,煤炭产量进一步增加,达到日产300万吨,预计全年产量达到10.5亿吨以上。   在保电力供应方面,我区坚决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全力落实保民生、保公用责任,确保电网安全。加强负荷侧用电管理,要求各盟市细化有序用电措施,做到“有保有压,限电不拉闸”。积极争取华北电网支持,缓解电力缺口。9月下旬以来,蒙西地区火电出力明显提升,风电日发电量较夏季平均值提高70%,电力供应显著提高,电力缺口逐步减小,限电规模降至全年最低。同时渐进优化调整电力交易价格,在蒙西地区电力交易基准电价上浮10%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聚氯乙烯、焦炭等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价格,取消交易价格上限。并调整电力市场优先交易政策,9月份之后,新增的单晶硅、多晶硅行业电力用户不再执行优先交易政策。   为确保各项增产保供措施落地落实,我区成立能源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煤炭、电力供应保障两个工作专班,坚持日调度、日报告,加强研判监测和预报预警,精细化、精准化做好能源保障。同时,持续开展电厂存煤日调度,将全区77家重点电厂纳入调度范围,按日监测调度电厂存煤情况,对存煤低于7天的电厂,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在煤源、运力等方面予以保障,牢牢守住电厂7天安全存煤底线。截至10月4日,全区电煤库存低于7天的电厂实现了动态清零。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康丽娜)

  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一号   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   (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和其他教育活动。   第三条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教学一体化建设,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各方面。   第四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教育公平,建立健全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努力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使每个人不分性别、不分城乡、不分地域、不分贫富、不分民族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教育,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促进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受教育者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第九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自治区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推进少数民族儿童学前学会普通话,确保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条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促进各民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共学共进。   第十一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和自治区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保障各民族学生受教育权利,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农牧区、边境地区教育发展,提高自治区整体教育水平。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教育事业发展重大事项,并将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适龄学龄前儿童提供公平优质的学前教育。   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公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新建居住社区、老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易地搬迁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边远地区的学龄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幼儿园对体弱和失能学前儿童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幼儿园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食品安全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安全与健康教育,促进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儿童,尊重个体差异,注重习惯养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良好的适宜幼儿成长的教育环境,使学龄前儿童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禁止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处分的;   (三)有吸毒、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   (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和改善办园条件。各类收费应当专款专用。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民办幼儿园每年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   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强化学校的主阵地作用,以学生发展为本,改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变革教学组织形式,创新教学手段,改革学生评价方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机制。通过统一城乡学校建设标准、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加快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基本装备标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科学规划建设义务教育学校,保障公办学位供给。在农村牧区应当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需要,在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嘎查村设置必要的学校或者教学点。   第二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进管理模式,完善入学制度,采取学区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等办学形式,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的差距,化解择校难题,消除大班额、大校额。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收学生,编制班级。招生录取和分班情况应当进行公示。   学校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者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通过面试、评测等选拔学生,不得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不得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不得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合理设计学生作业内容、调控作业结构,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禁止给家长布置或者变相布置作业,禁止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学生成绩和排名,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小学起始年级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做好幼小衔接,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加快进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提升课后服务水平,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通过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帮助学生答疑解惑和开展科技、文艺、体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辅导活动,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学校开展寒暑假期托管服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教师和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展文体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拓展、作业辅导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体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严格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及体质健康测试制度,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三十四条未经学校允许,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应当将手机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监管,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   学校应当通过设立校内公共电话、建立班主任沟通热线或者提供其他家长便捷联系学生的途径等措施,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睡眠不足、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监测和矫治。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对于存在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言行失范、实施有害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三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办学资质审查,规范培训范围和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禁止超标超前培训,禁止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禁止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禁止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教育、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以学校教育以外的其他方式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资源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教师的招聘、录用、职称评聘、培训和考核管理,实现县域优质资源共享和教师的有序流动,对教师实行“县管校聘”。   第四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将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   严格控制面向义务教育学校的各类审批、检查验收、创建评比等活动,未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禁止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四章普通高中教育   第四十二条普通高中教育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结构布局,根据人口变动趋势和实际情况,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普通高中教育学校。   第四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高中教育普及水平,推动职普融通,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第四十四条普通高中教育学校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特色化、多样化办学,统筹课堂学习和课外实践,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提升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强化综合素质培养,构建全面育人体系。   第四十五条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强化对学生爱国情怀、遵纪守法、创新思维、体质达标、审美能力、劳动实践等方面的评价,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   第四十六条普通高中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减少高中统考统测和日常考试,不得组织有偿补课,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评价办法的要求,丰富校园体育活动运动项目和内容,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运动习惯,确保学生的体育锻炼时间,使学生能够至少掌握一项体育技能。   第四十八条普通高中教育学校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学生的美育工作,积极开展舞蹈、戏剧、影视与数字媒体艺术等活动,培养学生艺术感知、创意表达、审美能力和文化理解素养。   第四十九条普通高中教育学校应当重视劳动教育,落实劳动教育指导纲要,统筹开展好生产性、服务性和创造性劳动,使学生养成劳动习惯、掌握劳动本领、树立热爱劳动的品质。   第五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普通高中教育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留任机制,加强教师资源配置和培训,配齐配足各学科专业教师。   第五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高中教育质量监测制度,组织对高中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督导评估,重点对校舍资源建设、师资队伍保障、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督导。   第五章普通高等教育   第五十二条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需要,科学制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学科结构、专业设置,改进管理方式,促进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差异化发展,积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五十三条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科学确定少数民族预科教育招生规模,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改进评价方式,提高高等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以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求为导向,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构建自主性、灵活性与规范性、稳定性相统一的学科专业调整机制,着重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在事权范围内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确定系科招生条件和招生人数。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严格执行教学过程和教学考核等方面的质量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统筹预科和本科阶段通识和基础课程,完善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为学生提供灵活的学习方式。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在研究方向、组织形式、经费筹措和使用、服务方式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高等学校可以通过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培训科技人员、开展经济技术咨询服务、选派教师和科技人员到企业事业组织兼职等形式,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和内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在自治区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类人员构成比例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于教学、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特聘教授专项资金,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高等学校调入和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急需的学科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高技能高层次人才,不受人员编制和岗位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健全完善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与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推动高等学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实现高质量发展。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分阶段完成学业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鼓励高等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所在学校申请助学金、特困生补助金或者申请减免学费,按规定申请助学贷款。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的发展理念,统筹开发利用国家和世界优质教育资源,广泛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增进合作交流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合作交流的质量和效益。 …

国庆假期,内蒙古实现国内旅游收入53.35亿元

  2021年国庆假期,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节假日文化旅游市场工作要求,强化假日旅游产品供给,优化假日旅游公共服务保障,加强假日旅游安全和市场秩序维护,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整体平稳有序,无疫情发生,无重大旅游投诉和旅游安全事故。10月1日至7日,全区累计接待国内游客909.57万人次,按可比口径恢复到疫前同期的60.68%;累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53.35亿元,按可比口径恢复到疫情前同期的45.29%。   严格将疫情防控放在首位。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部署要求,全区文化和旅游系统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凝聚工作合力,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等各项工作责任落实落细。全区各景区全力做好应急值守,认真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旅游接待设施和场所进行全面消毒清洁,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扫码登记、人员信息采集、健康查验、体温检测等制度。继续推动景区预约制度常态化,引导游客错峰游览、分时段入场,将流量管控关口前置,及时公布日最大承载量、瞬时最大承载量和当前游客接待量。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游客的宣传引导,提醒游客文明旅游,不扎堆不聚集、佩戴口罩、注意个人卫生。   丰富假日文化旅游产品。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围绕国庆节精心组织,策划推出系列文化浓郁、参与性强、体验性高、趣味性浓的特色主题活动,营造了浓郁的“国庆”氛围。在呼和浩特市如意广场、宝鼎广场举办的“人民剧场”为民演出活动,每天上午、下午、晚上各一场,“精彩就在家门口”,吸引了大批游客前来观看。全区各文艺院团和乌兰牧骑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文艺宣传演出,丰富了全区各族人民假日文化生活。内蒙古艺术剧院每天在呼和浩特市乌力格尔宫开展惠民演出,为市民带来精彩的文化盛宴。内蒙古博物院国庆期间开展共展国旗、同唱国歌,国旗和国旗贴纸发放,“听故事、寻国宝”“我爱祖国”拼贴画等特色活动,为来自各地的观众营造浓郁的国庆节日氛围。同时,各盟市也围绕节日特点、当地民俗风情、历史文化、红色旅游等主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节庆文化旅游活动。   游客出行需求多元化。重点景区仍是区内外游客出游首选,全区监测的6个5A级旅游景区,国庆期间共接待游客163,310人次。文化场馆受到游客青睐,国庆期间,许多人走进博物馆、艺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等文化场馆,汲取丰富知识、锻造精神力量,感受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的丰硕成果。内蒙古博物院国庆期间推出国庆节系列活动,共接待参观者53,413人次。全区各地文化场馆也纷纷推出特色活动,如乌海当代中国书法艺术馆书法、国画、摄影作品展,呼伦贝尔博物馆举办“红色足迹—呼伦贝尔革命文物展”等,吸引了大批游客参观。许多游客选择在国庆节期间参观游览红色旅游景区,为祖国庆生。各红色旅游景区也纷纷开展“我和我的祖国”“缅怀先烈,不忘初心”等主题活动,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到节庆旅游活动中,增强内蒙古红色文化旅游品牌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十一”黄金周期间,随着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的继续实施,以家庭集体出游和中短途旅游为主的自驾群体呈现增长,通过自由行方式来内蒙古旅游的旅游者占比达99.24 %。国庆期间区内游客占比较大,占78.6 %,极大地带动了乡村旅游增长。   来源:内蒙古文化和旅游厅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统计局获悉,近年来我区多措并举,积极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   据介绍,2020年5月17日和2021年7月20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全区推进五个领域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提供了“真金白银”的政策支持。   据了解,自治区统计局紧盯苏木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一抓到底、久久为功”,目前“八有八化”已进入常态化、精细化推进新阶段。一是赋予苏木乡镇统计新的职能职责,将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乡卡村卡”填报(乡镇和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名录库维护(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统计信息的数据库)、夏季畜牧业调查、农牧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和规模(限额)以下单位统计调查的代报、催报、核实等工作延伸至苏木乡镇一级,并鼓励有条件的嘎查村实现“村卡”、夏季畜牧业调查和农牧业统计报表的电子化,确保源头数据质量。二是在统计“一张图”综合应用分析平台上建立并完善“一乡镇一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直观动态掌握全区苏木乡镇统计“八有八化”推进情况;全区1161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统计上视同乡镇级的单位的统计工作力量不断增强。(记者云艳芳)